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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闻集团: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24 19:27:37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贵
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28 日,贵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定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30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贵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14:
3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15A 号全球贸易之窗 28 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贵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为贵公司董事长。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142,301,34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49%,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8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19,331,79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79%。
上述两项合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1 人,
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161,633,13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28%。
3.贵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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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1,547,335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69%。
议案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161,547,335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69%。
议案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161,547,335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69%。
议案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161,547,335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6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47,091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562%。
议案 5:《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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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161,547,335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6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47,091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562%。
议案 6:《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161,547,335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6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247,091
股,反对 85,700 股,弃权 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562%。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据此,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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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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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高少艾、梁文芳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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