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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21 17:35:41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案号(2023)粤 1973 民初 21431 号-1:一审判决。
案号(2024)粤 19 民终 3322 号:二审(法院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号(2023)粤 1973 民初 21431 号-1:东莞宏源作为原告方。
案号(2024)粤 19 民终 3322 号:东莞宏源(一审原告)作为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
案号(2023)粤 1973 民初 21431 号-1 涉案金额:799.93 万元。
案号(2024)粤 19 民终 3322 号:一审判决东莞少年阿宝向东莞宏源支付租
金及没收履约保证金合计 475.61 万元。东莞少年阿宝提起上诉,申请改判东莞 少年阿宝无需支付租金,改判东莞宏源退还履约保证金 364.50 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号(2023)
粤 1973 民初 21431 号-1 一审判决尚处上诉期内,相关诉讼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
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 数据仍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宏源 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宏源”),与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简
称“宝商科技”)、东莞市少年阿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东莞市少年阿宝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少年阿宝),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分别向东莞
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全
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以及分别于2023年12月6日、 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月12日和2024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2023-077、2024-001、2024-00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诉讼进展情况
管辖 原告/ 被告/ 涉案金 案 目前
案号 法院 上诉人 被上诉 额 由 案情概述 进展

( 20 东莞市 东莞宏 宝商科 7,999, 房 诉讼请求与理由:2021年12月27 一审判决
23 ) 第三人 源 技、深 300.12 屋 日,东莞宏源与宝商科技签订
粤 民法院 圳市少 元 租 《房屋租赁合同一》,东莞宏源
1973 年阿宝 赁 将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宏源智造
民 初 实业有 合 园园区1、2、3、4、8栋的厂房出
2143 限公司 同 租给宝商科技。因宝商科技自
1号- 纠 2023年9月起再无支付租金,其
1 纷 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东莞宏源
诉请依法判决《房屋租赁合同
一》已于2023年10月23日解除,
由宝商科技支付逾期支付租金
以及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律师
费、保全担保费,深圳少年阿宝
承担连带责任,并由深圳少年阿
宝、宝商科技承担本案诉讼费。
( 20 东莞市 东莞少 东莞宏 / 房 一审案号为(2023)粤1973民初 二审法院已
24 ) 中级人 年阿宝 源(被 屋 21429号-1,一审判决:一审原告 受理
粤 19 民法院 (上诉 上 诉 租 胜诉。具体判决内容详见公司于
民 终 人、一 人、一 赁 2024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全
3322 审 被 审 原 合 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号 告) 告) 同 (公告编号:2024-001)。
纠 东莞少年阿宝在一审判决上诉
纷 期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已受
理,案号为(2024)粤19民终3322
号,目前正在审理中。
(2)案号(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一审判决情况

东莞宏源近日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具体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一》于2023年10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23日期间的租金 1,410,486.97元;
三、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有权没收被告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6,477,792元;
四、被告深圳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1,2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778元、被告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6,505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3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号(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一审判决尚处上诉期内,相关诉讼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仍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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