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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5-14 18:01:54

关 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21 号”文的核准,华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公司”)于 2021 年 3 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应募集资金人民币 670,0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7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不含税金
额 11,868,998.49 元,余额人民币 658,131,001.51 元已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通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汇入公司以下账户:长沙农村商业银行黄兴路支行82010100002417996 账号 188,131,001.51 元;中国建设银行长沙福元路支行43050175403600000369 账号 181,000,000.00 元;中国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分行
587276225962 账 号 143,000,000.00 元 ; 交 通 银 行 长 沙 麓 谷 科 技 支 行
431312888013000725248 账号 146,000,000.00 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的期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2022 年 7 月,公司因再融资事宜聘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根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继。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泰君安的持续督
导期限以《保荐协议》生效之日为起始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自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杨皓月
联系电话 021-38031764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 HNAC TechnologyCo.,Ltd.
法定代表人 黄文宝
董事会秘书 宋辉
证券事务代表 卢志娟
注册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 609 号
公司网址 www.cshnac.com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 华自科技
证券代码 300490
营业执照 914300006940434345
水利、电力及工业自动化设备、辅机控制设备、输配电控
制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信息
传输技术、新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服务;计算机
软件、硬件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信息化及系统集
成总承包;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的销售;安防系
统设计、施工、维修;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电力
经营范围 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膜工程的施工及运营维护;水污染
治理;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水处理膜产品、水处理设备
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和运营维护;新能源系
统、新能源汽车充(放)电桩、储能电站及储能系统的设
计、研发、生产、销售、建设、运营、技术咨询及服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督导华自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华自科技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华自科技合法合规经营。
(二)督导华自科技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华自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三)督导华自科技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四)督导华自科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五)定期或不定期对华自科技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六)持续关注华自科技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3 年 7 月 12 日,华自科技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
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釆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8 号)、《关于对黄文宝、佘朋鲋、陈红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 号),因公司年度报告存在财务错报:一是商誉减值计提不充分。2022 年华自科技商誉减值测试中,因未考虑研发费用对营运资金的影响,导致 2022 年年报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470 万元。二是跨期确认收
入。2022 年,华自科技子公司深圳市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确认6000 万元收入,其对应客户在 2021 年 12 月已完成产品验收入库,相关收入构成跨期。针对上述事项,湖南证监局对华自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董事长黄文宝、总经理佘朋鲋、财务总监陈红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上述事项,2023 年 9 月27 日,深交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125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监管函件中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湖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保荐机构敦促公司及相关人员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加强财务核算等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已就商誉减值计提不充分、跨期确认收入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二)变更保荐机构
公司因再融资事宜聘任国泰君安作为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承继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并指定保荐代表人房子龙、杨皓月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程序。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华自科技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华自科技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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