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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09 17:01:15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4-043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5,723.31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增加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担保;本次增加担保额度后,公司为子公司江西源丰预计提供担保的额度由 20,000 万元增加至45,000 万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
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和 1 月 2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4)和《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14)。
(二)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经营发展需要,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
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江西源丰
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5,723.31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61057744X
3、成立时间:2010 年 08 月 27 日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西区
5、注册资本:16,185.86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新战
7、主要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废旧蓄电池、矿灯、银、锌、铝、铅、铜、废渣的处理及经营;合金、铅膏、塑料本企业自产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国内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江西源丰 100%股权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 201,900,616.45 元,负债总额
79,795,828.72 元,净资产 122,104,787.73 元,资产负债率 39.52%;2023 年 1-12
月利润总额-22,812,091.57 元,净利润-22,736,938.71 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 253,063,299.43 元,负债总额
134,543,314.70 元,净资产 118,519,984.73 元,资产负债率 53.17%;2024 年 1-3
月利润总额-4,339,190.61 元,净利润-4,416,015.38 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3、债权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

4、主债权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承敞口、赣银 E 链、借新还旧、
展期等。
5、担保最高限额(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 10,000,000.00)
6、币种:人民币
7、主债权发生期间:自 2024 年 5 月 9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9 日止。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9、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贷款债权所发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和其他应付费用。律师费计收按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的收费标准上限确定。
10、保证担保最高限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该余额是确定保证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只要该余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主债权本金余额以及依据该余额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和其他应付费用均属保证责任范围,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11、保证期间:叁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计算。如分期还款的,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江西源丰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江西源丰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39,3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9.62%;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 1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88%;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19,3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7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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