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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通:关于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05 15:33:07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跨境通 公告编号:2024-024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6 月 16 日、2021 年 8 月 5 日、2021 年 9 月 8 日、2021 年 9 月 25 日、2021
年 12 月 9 日、2021 年 12 月 11 日、2022 年 1 月 5 日、2022 年 3 月 16 日、2022 年 8 月 31
日、2023 年 3 月 31 日、2024 年 3 月 30 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6、2021-084 及 2021-097)、《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2021-112、
2021-131、2021-134)、《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2022-010)、
《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2022-064、2023-008、2024-019),
上述公告披露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新增诉讼 4 项,涉及诉讼金额合
计 36,275.9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90%。现将新增重大诉讼案件公告
如下:
序 诉讼或仲裁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基本案情 涉诉金额(元) 案号 当前进展
号 机构名称
肇庆市鼎湖 广东环球易购(肇 债权确认 (2024)
1 区人民法院 跨境通 庆)跨境电子商务有 纠纷 51,443,151.92 粤1203民 一审阶段
限公司 初 855 号
广东环球易购 (2024)
2 肇庆市鼎湖 (肇庆)跨境 深圳飒芙商业有限 对外追收 7,471,085.12 粤1203民 一审阶段
区人民法院 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方志云 债权纠纷 初 860 号
公司管理人
广东环球易购 确认债务 (2024)
3 肇庆市鼎湖 (肇庆)跨境 深圳飒芙商业有限 人行为无 45,151,666.80 粤1203民 一审阶段
区人民法院 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方志云 效纠纷 初 856 号
公司管理人
4 广东省深圳 跨境通 AchieverVentures 股权转让 258,693,750.00 (2024) 一审阶段
市中级人民 Ⅲ(HongKong) 纠纷、债 粤03民初

法院 Limited、 权人撤销 2580 号
GoldenGrowthⅢ 权纠纷
(HongKong)
Limited
合 计 362,759,653.84
注:本公告中肇庆环球公司指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飒芙公司指深圳飒芙商业有限公司。
二、新增重大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4)粤 1203 民初 855 号
纠纷起因:债权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 1,732,771.37 元;
2 、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确 认 原 告 对 被 告 提 供 的 《 动 产 抵 押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HHXL-ZQHQ-202304)所附抵押物清单的抵押物变价、折价、拍卖款项在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
普通债权 49,710,380.55 元(1,061,128.06 元借款债权+(2020)深国仲涉外裁 6759 号代偿款
债权 48,649,252.49 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管理人在《关于债权异议事宜的复函》中回复其收到原告提交的《债权人异议表》,经复核认为原告异议不成立,原告申报的全部债权均不子确认,原告认为管理人全部不予确认原告申报的债权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基于客观公正原则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请。
(二)案号:(2024)粤 1203 民初 860 号
纠纷起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飒芙公司向原告返还代收款人民币 7,117,017.35 元及利息(自每笔代收款代收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为人民币 354,067.77 元);
2.判令方志云对上述第 1 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大道 1 号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仓储土
地(建筑面积 190,598.09m2)、商服金融土地(面积 19,441.82 m2)及其上 11 处建筑物(建筑面
积 140,379.77m2),均登记在肇庆环球公司名下,是肇庆环球公司财产。肇庆环球公司已被裁定破产重整,原告接管后,发现飒芙公司代为收取了涉案物业租金、押金、水电费等款项。
经统计,自 2021 年 11 月起截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飒芙公司代收款项高达 7,117,017.35
元。但其没有返还给肇庆环球公司。
依法,飒芙公司应返还代收款项 7,117,017.35 元及利息(自每笔代收款代收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
至 2023 年 11 月 7 日为 354,067.77 元)。方志云作为肇庆环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负
有赔偿责任,应对飒芙公司返还代收款 7,117,017.35 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号:(2024)粤 1203 民初 856 号
纠纷起因: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飒芙公司签订的《仓储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无效;
2、判令飒芙公司立即腾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大道 1 号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
园一期 B1 仓库二分区、B2 仓库一楼二分区、B3 仓库、B4 仓库、36 间宿舍(1 号宿舍楼:201-226
共 26 间;高级员工宿舍楼:301-308、508、608 共 10 间)给原告接管;
3.判令飒芙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物业占用费(按
照仓库建筑面积 58,739.00m2、21.8 元/m2·月,高级员工宿舍 10 间、1500 元/间·月,普
通宿舍 26 间、1000 元/间·月计算,暂计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为 44,931,346.80 元);
4.判令飒芙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其他费用(36 间
宿舍管理费用按照 180 元/间·月计算,暂计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为人民币 220,320.00 元;
水费、电费、热水费根据仓库及 36 间宿舍的实际使用量,按照电费 1 元/度、水费 4 元/m2、
热水费 17 元/m2计算);
5.判令方志云对上述第 3 项、第 4 项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 年 1 月,飒芙公司与肇庆环球公司分别签订《仓储服务框架协议》
《补充协议》约定:肇庆环球公司向飒芙公司提供货物仓储物流服务,提供服务区域:肇庆
市鼎湖区永安大道 1 号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 B1 仓库二分区、B2 仓库一楼
二分区、B3仓库、B4仓库、36间宿舍(1号宿舍楼:201-226共26间;高级员工宿舍楼:301-308、
508、608 共 10 间),服务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8 年 12 月 31 日止;费用 10 万元
飒芙公司与肇庆环球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仓储服务或租赁关系。飒芙公司应立即腾退
上述物业给原告接管,应支付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物业占用费。方志云
作为肇庆环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案涉无效行为导致肇庆环球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对上述占用费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号:(2024)粤 03 民初 2580 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与人民币 236,250,000 元等值的美元(以被告一实际付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股权转让价款;
2、判令被告一以人民币 236,250.0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 2021 年 5
月 26 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向原告支付特别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 22,443,750 元);
3、判令撒销被告一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智岩科技有限公司之 4.4006%股权、未来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之 6.4108%股权和深圳华秋电子有限公司之 12.4111%股权转让给被告二的行为;
4、判令被告二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智岩科技有限公司之 4.4006%股权、未来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之 6.4108%股权和深圳华秋电子有限公司之 12.4111%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5、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
6、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 年 4 月 7 日,原告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帕拓逊”)等二十三方主体主体共同签订了《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被告一系新投资方之一,约定原告将其持有帕拓逊 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被告一及其他受让方,其中,被告一受让股权比例为 11.6955%,对应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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