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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21:32:20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 2024-029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41,215,507 元(包括执行费用,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案件二:5,000 万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若相关案件进展顺利,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望时代”或“上市公司”)将追回因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事项被司法划扣的合计 9,110.70 万元货币资金、案件执行费用约 10.85 万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等相关费用。但追偿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将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本次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的影响。
2、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楼忠福先生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公司因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同时,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最高额信用保证等方式的反担保。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反担保资产由于尚未经过评估,未确定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不足以偿付涉诉及逾期债务。公司将尽快推进上述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工作,目前公司已完
成对评估机构的选聘,并即将进场,预计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前完成资产的评估
工作,并按规定披露进展情况。

3、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诉讼机构名称: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成续、张建
被告:被告一: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被告二: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浙 0783 民诉前调 6305 号
起诉时间:2024 年 4 月 25 日
受理时间:2024 年 4 月 28 日
(二)案件二
诉讼机构名称: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成续、张建
被告:被告一: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浙 0783 民诉前调 6304 号
起诉时间:2024 年 4 月 25 日
受理时间:2024 年 4 月 28 日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一
1、诉讼案件的事实
公司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以下简称“晋商银行”)签订的《借款
合同》提供了 8,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未及时偿还该债务,晋商银行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开庭审理,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进行一审判决。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
获悉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晋商银行依法变更为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金投”)、公司银行账户内的 4,110.70 万元货币资金因该案
件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司法划转。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收到太原市小店
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为:解除
对公司名下股票、股权及其银行账户的查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06;临 2023-
008;临 2023-013;临 2023-080;临 2024-013;临 2024-016;临 2024-017)。
根据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决: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归还债权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以下简称为“案涉债务”),各担保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划扣了公司银行存
款资金 41,107,000 元,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向法院支付了执行费用 108,507
元,故公司依法取得向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的追偿权,现有权要求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归还代偿款以及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为保障东望时代担保责任承担的追索权益,由被广厦建设将其持有的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3%的股权及派生权益以及其持有的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5.05475%股权及派生权益出质质押登记给质权人东望时代,作为东望时代为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质押物;根据双方签署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等合同,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东望时代的全部担保债权;合同约定如被告无法清偿债务的,东望时代可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双方就该股权质押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东望时代有权在主张追偿权时一并主张反担保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由广厦控股将其持有的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51.54%股权的派生权益和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4.65%股权及派生权益出质质押登记给质权人东望时代,作为东望时代为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质押物;根据双方签署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东望时代的全部担保债权;合同约定如被告无法清偿债务的,东望时代可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
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双方就该股权质押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东望时代有权在主张追偿权时一并主张反担保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另,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作为广厦建设的分支机构,根据《民法典》规定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2、诉讼案件的请求
1、请求判令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向东望时代立即归还东望时代在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债务中承担的代偿款人民币 41,215,507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
代偿款总额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8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广厦建设就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请求判令若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东望时代有权对广厦建设提供的反担保质押物即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3%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若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东望时代有权对广厦建设提供的反担保质押物即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5.05475%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若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东望时代有权对广厦控股提供的反担保质押物即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4.65%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若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东望时代有权对广厦控股提供的反担保质押物即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51.54%股权的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二
1、诉讼案件的事实
公司为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能源”)在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租赁”)的 20,000 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该笔
担保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并经过了解获
悉公司银行账户内的 5,000 万元货币资金因上述担保事项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司法冻结。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通过网上银行查询获悉,公司此前因
上述担保事项被冻结的 5,000 万元货币资金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划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7;临 2024-006;临 2024-008;临 2024-013;临 2024-
014)及《2023 年半年度报告》。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寰宇能源归还债权人租金、违约金、公证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案涉债务”),东望时代及各担保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东望时代担保金额以 75,170,000 元为限。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司法划扣了东望时代银行存款资金 5,000万元,故东望时代依法取得向债务人即寰宇能源的追偿权,现有权要求寰宇能源归还代偿款以及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为保障东望时代担保责任承担的追索权益,由广厦控股将其持有的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51.54%股权的派生权益和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44.65%股权及派生权益出质质押登记给质权人东望时代,作为东望时代为寰宇能源提供担保的反担保质押物;根据双方签署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东望时代的全部担保债权;合同约定如被告无法清偿债务的,东望时代可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双方就该两笔股权质押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东望时代有权在主张追偿权时一并主张反担保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由广厦建设将其持有的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3%的股权及派生权益以及其持有的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5.05475%股权及派生权益出质质押登记给质权人东望时代,作为东望时代为寰宇能源提供担保的反担保质押物;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东望时代的全部担保债权;根据双方签署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等合同,合同约定如被告无法清偿债务的,东望时代可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双方就该股权质押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东望时代有权在主张追偿权时一并主张反担保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2、诉讼案件的请求

1、请求判令寰宇能源向东望时代立即归还东望时代在寰宇能源债务中承担的代偿款人民币 50,00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总额为基数,
自 2024 年 3 月 18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若寰宇能源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东望时代有权对寰宇能源提供的质押物(即合同编号为北银金租【2014】回字 0032 号-质05 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若寰宇能源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东望时代有权对广厦控股提供的反担保质押物即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51.54%股权的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若寰宇能源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东望时代有权对广厦控股提供的反担保质押物即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4.65%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若寰宇能源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东望时代有权对广厦建设提供的反担保质押物即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3%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若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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