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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9 16:12:15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编制定期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 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内部
控制报告审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八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各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计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议。
(五)股东大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
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
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
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五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如原会计师事务所涉及第十六条所述事项等,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相关陈述意见请会计师事
务所于会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备)。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
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
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公司审计部门相关人员要学法懂法,定期对公司相关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发挥审计工作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并执行,其修改时亦
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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