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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4-04-28 15:50:25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的,应当说明理由。 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得监事会的同意。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董事、监事的情形。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名册所载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行使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托书。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权委托书。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 权委托书。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
伙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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