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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得科技: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04-28 15:42:22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4 月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
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
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
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
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
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主持。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 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
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
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
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
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
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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