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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俊科技: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8 15:41:56

证券代码:300926 证券简称:博俊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2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俊科技”、“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编制本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国家政策支持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展
为促进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积极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颁布了行
业相关政策发展规划。2017 年 4 月 25 日,《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布,
规划提出要开展汽车整车工艺、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等先进制造装备的集成创新和工程应用。支持整车企业协同零部件企业选择重点发展地区建设汽车产业园区,形成科学布局、联动发展的产业格局。2020 年 10 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发布,规划提出要推动新能源汽车基础核心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等研发能力的提升,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综合性能。此外,江苏、浙江、重庆等地也先后发布区域产业政策,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快发展步伐,提高自主生产和市场供给能力,进而形成完整的产业链配套体系。项目建设是对国家、地方行业政策的具体落实,国家、地方政策的鼓励、支持为项目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我国汽车工业的稳定发展拉动汽车零部件市场需求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在2000年我国汽车销量突破200万辆后,到2007年连续八年保持两位数增长,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我国汽车工业增幅有所回落,但销量依然增长了6.7%。随着国家汽车产业振兴
规划的出台,2009年我国汽车市场快速复苏并呈现了强劲的增长势头,汽车产
销量首次双双突破1,000万辆,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2013年突破2,000万
辆;2017年汽车产销量达到阶段峰值,随后市场连续三年下降,进入转型调整
期,2021年结束“三连降”开始回升;根据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23年,
我国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3,016.1万辆和3,009.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1.6%和
12.0%,产销量连续15年位居全球第一。
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处于平稳和缓增长期,国家对于汽车工业的支持从根本上没有改变,汽车工业仍为国家支柱产业之一。居民的购车需求依旧十分旺盛,尤其是三四线及农村汽车市场容量提升空间很大,预计未来几年,我国汽车工业仍将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测,预计 2024 年汽车销量同比增长 3%,其中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增长 20%。在我国汽车工业保持稳定发展的背景下,汽车零部件的市场需求将会持续增长。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推动公司业务增长
随着“碳中和、碳达峰”等环保政策以及消费者对于汽车产品的个性化需求的提出,汽车发展逐渐朝着节能、环保、电动化、智能化等方向发展,其中,作为汽车产业变革的重要一环,汽车轻量化是降低能耗、减少排放的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作为汽车轻量化的新材料之一,高强度钢凭借其强度高、质量轻、成本低等特点,现已被广泛应用于汽车悬架、底盘和车身结构等汽车部件。本次募投项目将引进热成型生产线相关设备,用以生产超高强度钢板热成形冲压件等汽车车身模块化轻量化产品,进一步扩充汽车轻量化产品的产能,有助于提升公司市场份额。
2、完善业务布局,拓展整车客户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汽车零部件产业已初具规模,目前已形成长三角、西南、珠三角、东北、中部、环渤海湾六大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当前,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主要集中在昆山、常州、重庆、杭州等长三角、西南两大汽车产业集群内。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积极布局珠三角地区业务,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更好服务和拓展周边区域整车厂客户。
3、补充流动资金,优化财务状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通过合理运用本次发
行募集的资金,有效增强公司发展过程中的流动性水平,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有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选择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
力,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广东博俊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若公司全部以自有资金和债权融资投入,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和偿债压力且会增加较大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能够有效解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必要性。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公司处于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当前公司各项业务发展较快,资金需求量较大。如果通过债务方式进行融资一方面会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攀升,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影响公司的整体利润水平。公司需要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扩大资金实力,为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健的资本结构,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减轻财务风险。同时,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运营以及公司业务的持续增长,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
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
等特定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
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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