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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6 23:34:5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
证并暂缓实施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或者“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自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974 号文同意注册,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4,493,267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14.11 元/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909,999,997.37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不含税金额 14,594,339.58 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 895,405,657.79 元,扣除律师服务费 1,509,433.96 元、审计及验资费
1,273,584.91 元、股权登记费 60,842.71 元、材料制作及软件服务费 94,339.62 元、
印花税 223,116.86 元,发行费合计 3,161,318.0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2,244,339.73 元,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职业字[2023]7081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投资总 截至 2024 年 3
号 募投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额 月 31 日投入
金额

1 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55,000.00 55,000.00 55,036.04
1-1 城步儒林100MW/200MWh储 15,000.00 15,000.00 15,008.32
能电站建设
1-2 冷 水 滩 区 谷 源 变 电 站 40,000.00 40,000.00 40,027.72
100MW/200MWh 储能项目
2 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 9,000.00 9,000.00 0.00
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27,000.00 25,224.43 25,228.64
合 计 91,000.00 89,224.43 80,264.69
注: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 91,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89,224.43 万元。截至 2023 年末投入金额包含产生的理财及利息收入 40.26 万元。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暂缓实施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总建设周期三年,截至目前尚未投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情形。鉴于国内储能电芯、光伏组件等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新能源配储利用率不高,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及技术、政策需进一步突破等因素影响,为确保投入有效性、及时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并兼顾投资者利益,公司实行审慎投资策略,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关注行业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对该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3.4 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因此,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
公司募投项目“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符合国家“碳中和、碳达峰”战略方向,对于资源集约开发、优化配电网投资以及发展绿色节能建筑具有重要意义。本项目的实施是公司围绕主营业务、主要技术进行一定的产业链延伸,有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储能领域的市场,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业务布局。因此,公司认为:“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以及发展需要,仍然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同时也将密切关注行业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适安排,后续如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公司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暂缓实施,是公司根据行业现状及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暂缓实施,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六、决策程序情况
(一)董事会意见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暂缓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当前储能市场现状下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暂缓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暂缓实施。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重新论证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暂缓实施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 杨皓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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