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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6 20:16:5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执行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需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的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五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六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八条 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
年限参照相关规定执行。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由审计委员会指定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编制选聘文件
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该指定部门组织选聘工作,并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如审议通过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经审议决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
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
(二)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
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
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 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六)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如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九条 如发现公司员工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制度或
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按《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公司对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20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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