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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鑫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6 19:13:54

证券代码:301539 证券简称:宏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3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类型应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同时,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完成审验,注册资本由
11,100 万元变更为 14,800 万元,股份总数由 11,100 万股变更 14,800 万股,
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现拟将《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经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
所”)审核通过,并于【】年【】月【】 核通过,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经中国证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称“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人民币普通股 3,700.00 万股,于 2024 年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4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板上市。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00.00 万元。 14,800.00 万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1,10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14,80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限制。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通过。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至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无此条规定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
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因添加条款,四十二条后所有条款
均向后延续一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关证明材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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