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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6 19:10:39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选聘、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由公司选聘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
计师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
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
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及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连续聘任同
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情况外,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
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因业务需要公司拟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将审计服务需求和审计费用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五条 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本制度规定年限,出现审
计业务合同约定的审计业务终止情形,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国家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适合承担国有企业审计业务工作的,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按相关规定及法律程序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后, 在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签订审计约定书时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文件及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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