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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豆神: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24 21:58:52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声证字第 002 号
www.shengchi.com.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厦 C 座 26、27 层
电 话:010-52088985 传 真:010-52088985
中国.北京
二零二四年四月

目录

释 义...... 3
一、关于本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作废的批准及授权...... 7
三、关于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 7
四、结论意见...... 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豆神教育 指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项目委派的经办律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指 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指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 指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作废 指 公司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接受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作废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豆神教育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计划及本次作废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计划有关的议案。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核查意
见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三)2020 年 10 月 24 日,豆神教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 讯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下同)披露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还通过公司官网(https://jt.doushen.com)发布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
示,公示时间 为 2020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
(四)2020 年 11 月 6 日,豆神教育在巨潮资讯网网站披露了《豆神教育科
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六)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70 名激励对象 1,695 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 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批准及授权
(一)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公司 2023 年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剔除 30 名离职激励对象第三期应归属的 154 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应作废 524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在上述期间内未有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预留权益失效,因此作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180 万股。同意作废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合计 704 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在审议《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三、关于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就本次作废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离职证明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3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之“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及“第八章”之“二、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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