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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方大炭素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22 17:31:47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600516 公告编号:2024—025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或公司)于 2023 年7 月收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文
件,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2023 年 7 月 21 日方大炭素向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
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辽 04 民辖 5 号〕。主要内容如下: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本案属于本院辖区内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社会影响巨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抚顺中院提级管辖〔(2023)辽 0423 民初 1247 号〕原告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抚钢)与被告方大炭素、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河矿业)、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辽宁鑫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四)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本案中,原告新抚钢与被告方大炭素、莱河矿业、方大集团、鑫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辖区内营商环境建设、社会影响较大的新类型案件,符合提级管辖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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