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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罗平锌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1)

公告时间:2024-04-19 19:17:56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耿春丽、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2024 年 4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 10:00 在云南省罗平县九龙镇
长家湾本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尤立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9,594,9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0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数为
88,597,6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96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97,3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4%;中小股东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97,3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拟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拟对外捐赠〉的议案》《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耿春丽
李 妍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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