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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有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18 19:14: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发出了《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 14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
路 24 号院 1 号楼 878 东区 8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15-
9:25,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8 日 9:15 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117,64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0711%,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均为
截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4,117,6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07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1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1、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 44,117,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葛惠英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董 敏
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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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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