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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17 21:27:08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第 42 条和第 78 条等的规
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末,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 2 亿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 4 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人民币 3 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担保属于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在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控状况,较好的完成了 2023年度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龚新海____________ 李钟华____________
骆广生____________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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