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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15 21:18:19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原名为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
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1991]418 号)文批准,于 1991 年 6 月 1 日改组为深圳市宝
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1 年 6 月公司普通股(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1993 年 7 月 12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1993]企名函字 147 号)文
批准,更名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9665XD。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79,213,965.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2,579,213,965.00 元。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尚有 5 家非流通股股东没有执行对价安排,涉及股份
24,933,396 股,涉及垫付股份 4,986,680 股。根据股改承诺,由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先行代为垫付,垫付比例各为 50%,即各垫付 2,493,340股。
1、本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本公司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8—29 层。
本公司总部办公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8—29 层。
2、本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属于综合类企业集团。经营范围包括:新材料、新能源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现代生物医药项目的投资及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主要经营新能源、新材料及其它高新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行业。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承兴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深圳市鲲鹏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股比例为 18.39%),第二大股东为韶关市高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6.02%),第三大股东为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5.18%)。本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十四届董事局第四十八次会议批准报出。
5、合并报表范围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 214 户,详见本附注九“在其
他主体中的权益”。本报告期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更”。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0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费用后的金额,以及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原账面价值,取两者孰低计价。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团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
司及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资产减值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中的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40“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所属房地产、农林公司由于房地产建造周期、营林周期较长,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然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仍然划分为流动负债。除此以外,本集团所属其他行业公司的正常营业周期短于一年。正常营业周期短于一年的,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资产或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负债归类为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
3、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确定港币或美元为其记账本位币。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应收款项本年坏 该应收款项收回或转回金额占对应类别应收款项收回或转回
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 金额 1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本年重要的应收款项核 该应收款项核销金额占对应类别应收款项核销金额 10%以上
销 且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且金额重要 该项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占预付账款期末余额 10%以上且金额
的预付款项 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
重要的在建工程 期末在建工程项目的预算金额大于 4 亿元
账龄超过 1 年或逾期的重 该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占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期
要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末余额 1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预收 该项预收款项/合同负债期末余额占预收款项/合同负债期末余
款项/合同负债 额 1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
本报告书共 224 页第 15页

项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净资产占集团净资产 10%以上,或单个子公司少数股
东权益占集团净资产的 5%以上且金额大于 15 亿元
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 对单个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集团净资产的
企业 1%以上且金额大于 3 亿元,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投资损
益占集团合并净利润的 10%以上
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 单个项目期末余额占开发支出期末余额 10%以上且金额大于
500 万元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
本报告书共 224 页第 16页
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5 号的通知》(财会〔2012〕1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十一条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参见本附注四、6“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2)),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参考本部分前面各段描述及本附注四、16“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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