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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公告时间:2024-03-22 18:14:3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二〇二四年三月

声 明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佳驰科技”)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项目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情况......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3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8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8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9
四、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9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 ......11
六、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及结论...... 12
七、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13
八、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13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4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17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
华西证券指定李皓、彭灼冰担任佳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李皓和彭灼冰的具体执业情况如下:
李皓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华西证券投行总部首席业务总监、董事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超过 10 年,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博瑞传播、丹甫股份、新都化工、光环新网、弘讯科技、井神股份、立航科技、秉扬科技等首发和再融资项目。
彭灼冰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西证券投行总部业务高级副总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7 年,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佰利联、湖南盐业、立航科技等首发和再融资项目。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华西证券指定蒲田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其具体执业情况如下:
蒲田先生: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超过 10 年,现任华西证券投行总部业务高级副总裁,曾先后参与湖南盐业、久之洋等首发项目;泰合健康、佰利联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杨凯博、陈勉、毛睿琦、毛竟合、侯凯文。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engdu Jiachi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3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姚瑶
佳驰有限成立时间 2008 年 7 月 18 日
佳驰科技成立时间 2021 年 8 月 18 日

公司住所 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新经济产业园文明街西段 288

邮政编码 611730
联系电话 028-87888068
联系传真 028-8788806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djc.com.cn/
电子信箱 jiachizqb@cdjc.com.cn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证券法务部
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卢肖
系的部门负责人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028-87888068
系的部门联系电话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华西金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20.00%出资份额的成都华西金智银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36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00%。华西金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华西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依照华西证券内核工作程序对本项目实施了内核,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2022 年 3 月 28 日,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李皓、彭灼冰组织项目组对本
项目进行了自查和评议。
2、2022 年 3 月 29 日,项目组提起内核申请。
3、2022 年 4 月 18 日,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本项目审核反馈意见。
2022 年 4 月 22 日,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答复并修改了申请材料,质量控制
部收到项目组的回复报告后,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出具质量控制报告。
4、2022 年 4 月 25 日,内核管理部出具了初审意见。
5、2022 年 4 月 26 日,项目组对内核管理部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了答复,
修改了申请材料并反馈至内核管理部。内核管理部收到项目组的回复报告后,认为项目具备提交内核会议审议条件,并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6、2022 年 4 月 29 日,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表
决。内核委员会的表决结果为:6 票“同意”、1 票“有条件同意”、0 票“不同意”。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为:同意保荐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组逐一落实解决内核会议提出的问题,由内核管理部对项目组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后,发给参会内核委员进行审核确认。经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同意本项目申报。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内核意见
2022 年 4 月 29 日,华西证券在北京会议室、成都会议室召开了成都佳驰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华西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规范。
8、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上交所的自律监管。
9、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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