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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02-28 17:31:05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61 号
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翟 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蔡明泼,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少艮,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级副总裁;
缪冬塬,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高级副总裁;
张宏久,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胜军,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邹志文,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窦维东,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李建树,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魏军锋,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余 蕾,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何 杉,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方 宇,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薛立勇,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

蒋 玮,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
吴 坚,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
王红军,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世博,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舒小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 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沈薇薇,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段兰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黄 会,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黄建源,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
迟 娟,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级副总裁;
邵东涛,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代董事会秘书;
姬俊彪,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
杜 硕,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肖冰冰,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监事;
刘成寅,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
骆建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晓慧,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史煜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俞 彬,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

赵 清,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潘 文,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 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刘思民,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孙 晨,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 号)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2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在 2017 至 2019 年度,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博天或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情形,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 100 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 EPC 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等 PPP 项目。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7 年,*ST 博天虚增营业收入 34,739.80 万元,占当期披露
营业收入的 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11,801.6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68%;
2018 年,*ST 博天虚增营业收入 109,847.85 万元,占当期披露
营业收入的 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50,144.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23.80%;
2019 年,*ST 博天虚减营业收入 2,874.52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
业收入的 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11,605.9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4.01%;
2020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4,939.16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1.90%;
2021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 24,944.2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7.37%。
此外,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
追溯调整的公告》,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及更正。
综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鉴于
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时任董事翟俊,时任董事蔡明泼,时任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级副总裁王少艮,时任董事、高级副总裁缪冬塬,时任独立董事张宏久,时任独立董事刘胜军,时任独立董事邹志文,时任监事会主席窦维东,时任监事李建树,时任监事魏军锋,时任监事余蕾,时任监事何杉,时任监事方宇,时任高级副总裁薛立勇,时任高级副总裁蒋玮,时任董事、总裁吴坚,时任财务总监王红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世博,时任董事舒小斌,时任独立董事杨波,时任独立董事沈薇薇,时任监事段兰春,时任监事黄会,时任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黄建源,时任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级副总裁迟娟,时任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代董事会秘书邵东涛,时任高级副总裁姬俊彪,时任董事杜硕,时任监事会主席、监事肖冰冰,时任高级副总裁刘成寅,时任独立董事骆建华,时任独立董事王晓慧,时任监事史煜华,时任高级副总裁俞彬,时任财务总监赵清,时任监事潘文,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磊,时任监事刘思民,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晨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2 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董事翟俊,时任董事蔡明泼,时任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级副总裁王少艮,时任董事、高级副总裁缪冬塬,时任独立董事张宏久,时任独立董事刘胜军,时任独立董事邹志文,时任监事会主席窦维东,时任监事李建树,时任监事魏军锋,时任监事余蕾,时任监事何杉,时任监事方宇,时任高级副总裁薛立勇,时任高级副总裁蒋玮,时任董事、总裁吴坚,时任财务总监王红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世博,时任董事舒小斌,时任独立董事杨波,时任独立董事沈薇薇,时任监事段兰春,时任监事黄会,时任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黄建源,时任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级副总裁迟娟,时任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代董事会秘书邵东涛,时任高级副总裁姬俊彪,时任董事杜硕,时任监事会主席、监事肖冰冰,时任高级副总裁刘成寅,时任独立董事骆建华,时任独立董事王晓慧,时任监事史煜华,时任高级副总裁俞彬,时任财务总监赵清,时任监事潘文,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磊,时任监事刘思民,时任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晨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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