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环保: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三)
公告时间:2013-03-14 15:25:20
证券代码:000730 证券简称:*ST环保 公告编号:2003-65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系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
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发出的[2003] 沈河民一房初字第558、559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
《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项1(判决书558号)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阳市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其法定代表人为朱振东系该
公司总经理;
第一被告:环美;
第二被告: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集团");
第三人:本公司
(2)纠纷的起因
华迪与环美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华迪为环美装修水厂及办公室,工程款为
35万元。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为20.2万元。环美尚欠工程款20.2万元。经华迪多次催要,环
美将环保集团抹帐的房产,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的62号、63号车库抵给
华迪尚欠工程款。该房产未办理房产手续,原告无法更名过户。
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法律上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追加本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
讼。(详见本公司于2003年8月12日、2003年9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的第2003-32、2003-43号公告)
(3)诉讼请求
Ⅰ、请求法院判令环美返还尚欠工程款20万元。
Ⅱ、请求法院判令在环美不履行返还义务时将顶帐的环美花园
62号、63号车库办理产权手续抵还华迪。
Ⅲ、请求法院判令环美给付违约金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3、裁决情况
2003年7月17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查封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
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62号(建
筑面积为26.366平方米)、63号车库(建筑面积为20.993平方米)。
4、民事判决情况
(1)座落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34号环美花园院内第62号车库(建筑面积26.366平方
米),第63号车库(建筑面积20.993平方米)产权归华迪所有,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
登记手续,费用由环美负担;
(2)驳回华迪、环美、环保集团、本公司的其他请求。
诉讼费5,510元,保全费1,670元,由环美负担。
二、事项2(判决书559号)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迪;
第一被告:环美;
第二被告:环保集团;
第三被告: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开发"),其法人代表为唐丽阳
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本公司;
第三人:沈阳来客福超市有限公司。
(2)纠纷的起因
2001年3月9日,环美与华迪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华迪为环美装修沈阳来客
福超市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该工程于2001年12月8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款为295.96
万元。环美先后先后支付工程款、材料及以物(电视、汽车等)抵工程款180万元,尚欠工程
款约110万元。经华迪多次催要,环美将环保集团、阳光开发到期债务以环保集团(经核实
系阳光开发)开发的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5号(中华园)8-A1的房屋以1,013,152.40元抵还给
华迪,几方均有顶账协议。该房屋未办理房证、它项权证手续。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法律上
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追加本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详见本公司于2003年8月12
日、2003年9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第2003-32、2003-43号公告)
(3)诉讼请求
Ⅰ、请求法院判令环美返还尚欠工程款105万元。
Ⅱ、请求法院判令环保集团、阳光开发在环美不履行返还欠款
义务时将顶账的房产中华园公寓(沈河区七纬路45号)8-A1的房证、它权证办理,产权
转给华迪。
Ⅲ、请求法院判令环美给付违约金。
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3、裁决情况
2003年7月17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查封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
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七纬
路45号(中华园)8-A1(建筑面积为194.837平方米)。
4、民事判决情况
(1)座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5号8-A1号房屋产权归华迪所有,双方到有关部门办
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2)驳回华迪、环美、环保集团、阳光开发、本公司、朱振东的其他请求。
诉讼费15,260元,保全费5,570元,由环美负担。
三、其他情况
本次公告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2003] 沈河民一房初字第558、559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