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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6-01-16 18:39: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股东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熹五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江波龙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UNYM1P
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2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 16 号 1 幢 3 楼 309 室(承诺申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
经营范围 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江波龙首次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目前与江波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已解除;江波龙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江波龙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2、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UWPE3A
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 16 号 1 幢 3 楼 335 室(承诺申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
经营范围 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江波龙首次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目前与江波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已解除;江波龙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江波龙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3、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UPAUXA

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2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 16 号 1 幢 3 楼 336 室(承诺申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
经营范围 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江波龙首次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目前与江波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已解除;江波龙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江波龙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4、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UPNT40
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2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 16 号 1 幢 3 楼 354 室(承诺申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
经营范围 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江波龙首次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目前与江波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已解除;江波龙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江波龙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宁波龙舰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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