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6-01-14 18:50:5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一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目录
声明...... 2
目录...... 4
释义...... 6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7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8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的核查...... 9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10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
诚信记录的核查......11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11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情况的核查......12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
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的核查......12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13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13
(二)对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有权益
的股份的核查...... 13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13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14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变化的核查...... 14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14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14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15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15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15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15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16
(四)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16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16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16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化...... 16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16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6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7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19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20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21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21
(二)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的核查...... 21
十、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21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21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惠博普、上市公司 指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百利装备集团、信息 指 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披露义务人
长沙水业、转让方 指 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津智资本 指 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机电进出口 指 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财务顾问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百利电气 指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七一二 指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电力 指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长沙
交易 指 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交易
《详式权益变动报 指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核查意见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共分为十三个部分,分别为: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和决定、本次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相关声明及备查文件。
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 4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杰军
注册资本 572,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4-04-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30039577XY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2014-04-30 至无固定期限
机电产品的制造(汽车除外);汽车配件、拖拉机及配件、内燃机
及配件的制造与加工;与该制造相关的机械、电子、成套设备、
模具、工具、通用机械、汽车用材料的制造与加工;机电产品(小
经营范围 轿车除外)、汽车零部件的批发及零售;仓储(危险品除外);汽
车(不含小轿车)、拖拉机及零部件、机电设备销售;房屋、机电
设备租赁;机电设备安装;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和节
能、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型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咨询、服
务、转让;广告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
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同时,依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和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情况如下所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百利装备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津智资本,控制百利装备集团 100.00%的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