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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公告时间:2026-01-09 19:26:41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星智能
股票代码:002849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 8288 号大运软件小镇 37 栋
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 8288 号大运软件小镇 37 栋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1 月 9 日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威星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威星智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威星智能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1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4
第一节 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
威星智能、上市公司、公司 指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威星智能股份变动的行为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名称 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 8288 号大运软件小镇
注册地址
37 栋
法定代表人 刘畅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58959265A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通信设备、电子产品、
电脑软硬件的销售;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自有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的建设与上门维护;
经营范围 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电脑上
门维修;信息系统设备租赁(不含限制项目);信息技术
服务(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需前置审批及
禁止的项目,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时间 2012-11-30
主要股东 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持股 100%
经营期限 2012-11-30 至 2042-11-30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 8288 号大运软件小镇
通讯地址
37 栋
通讯方式 0755-829009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
他国家和地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区的永久居
留权
刘畅 法定代表 女 中国香港 中国 否

人、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相关资产和投资做出的相应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22,6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2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减少至11,009,6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少至 4.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若有)的前提下,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 年 1 月 9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11,670,36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9%)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受让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深圳市中燃
科技有限公 22,680,000 10.28 11,009,637 4.99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6 年 1 月 9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协议主体
甲方(卖方或转让方):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青岛芯忠臻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股份转让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
整,即标的股份包含甲方因此而取得的额外股份;现金分红并不导致标的股份数量的调整,但如卖方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应由卖方在获得该部分现金分红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买方,如买方有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卖方获得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等额抵销买方应付卖方的股权转让价款。
(二)转让价款
1、转让价款的金额
就《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经买方、卖方协商,各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 14.355 元/股。该价格系依据本协议
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6 年 1 月 8 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 15.95 元/股的百
分之九十( 90.00%)计算确定。买方应支付卖方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67528060.87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伍拾贰万捌仟零陆拾元捌角柒分整)。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在各方确认已满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的情形下,转让价款应由买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在本次股份转让进行披露公告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 10%的转让价款总额,即人民币¥16752806.09 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柒拾伍万贰仟捌佰零陆元零玖分整)。
(2)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函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 50%的转让价款总额,即人民币¥83764030.43 元整(大写:人民币捌仟叁佰柒拾陆万肆仟零叁拾元肆角叁分整)。
(3)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剩余 40%的转让价款,即人民币¥67011224.35 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仟柒佰零壹万壹仟贰佰贰拾肆元叁角伍分整)。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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