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6-01-09 17:25:5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26 年 1 月 9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中国石化”)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其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公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中国石化董事会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股东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根据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披露相关信息,但是对非实质性且不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及相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信息,在遵守有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有所不同。
第六条 如公司信息按照不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则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要求进行披露;如不属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均要求披露而仅是个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应根据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八条 除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语种应符合各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同时采用中外文文本时,应尽最大努力使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管理层每年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董事会定期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已知悉的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的报道予以求证;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并按要求将培训情况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总部归口部门,归口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
第二十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述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上述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总部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公司财务总监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债券投资者问询,维护债券投资者关系。公司变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如未能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则暂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前述披露的文件内容应不超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范围。
第二十二条 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持股 33%以上的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在香港线上权益披露系统披露其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份额并及时主动告知公司:
(一)首次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 5%或者以上的股份的权益(不同类别股份分别计算)。
(二)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份额降至 5%以下(不同类别股份分别计算)。
(三)持股份额的百分率出现上升或者下降,导致持股份额跨越某个处于 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不同类别股份分别计算)。
(四)其他根据香港上市地的规定需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
与公司相关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要求在香港线上权益披露系统披露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份额:
1.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额降至 5%以下(A 股与 H 股分别计算);
2.持股份额的百分率出现上升或者下降,导致持股份额跨越某个处于 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A 股与 H 股分别计算);
3.其他根据香港上市地的规定需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四)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必须按照要求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按照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份额触及或者跨越 5%(A 股与 H 股合
并计算)。
2.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份额达到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 1%的整数倍(A 股与 H 股合并计算)。
3.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份额达到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或者跨越 5%的整数倍(A 股与 H 股合并计算)。
4.其他根据境内上市地的规定需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因公司增发股份、减少股本以及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等公司股本变化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 5%及 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 1%的整数倍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履行报告、公告和限售义务。公司应当自完成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就因此导致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五)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