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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6-01-09 17:25:5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2026 年 1 月 9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或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简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石化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和中国石化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统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若中国石化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则该等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的涉及中国石化的生产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符合中国石化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中国石化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
第四条 中国石化发起的针对其上市子公司或者其他上市公司的、能够对该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构成该公司的内幕信息,中国石化就该等信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起的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二)持有股份或者控制该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将所持该公司 5%以上股份进行质押、托管、设定信托或者所持该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四)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法院裁决禁止转让所持股份。
(五)出现与中国石化有关的传闻,对该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内部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流转及登记管理工作,并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该公司,配合该公司按其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工作,且应当配合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及/或其下属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有关内幕信息管理的规定,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是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的确认、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告知、报备、交易情况自查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管理层应当保证本办法的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入档和报送工作。各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负责做好业务办理过程中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各单位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的保护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出现内幕信息时,应指定专员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登记、提醒、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完善本单位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各项工作的内控流程。
第十一条 中国石化保密委员会应将涉及内幕信息的保密检查纳入到公司保密检查工作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相关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并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应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有关监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以及“较大”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测算;未涉及具体金额的,由公司董事会基于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确定内幕信息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认本单位负责的事项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定密
有关单位一旦确认其负责的事项构成内幕信息,应按照《中国石化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对内幕信息进行定密。
第十六条 资料管理与流转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资料流转程序,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
有关单位在资料流转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流转环节,尽最大可能缩小知情人范围,严格进行会议管理以及有关文件的印刷等工作,防范泄密风险。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
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过程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对于同一内幕信息的不同阶段,如果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同的,需要根据内幕信息的具体内容及时更新《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具体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时间、知悉地点和登记时间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如实报告《登记表》中涉及到的本人(本单位)信息,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工作,并对填报有关本人(本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保密与提醒
有关单位应当向被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单位和人员出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简称“《告知书》”,见附件 2),并进行保密提醒。
有关单位应与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中国石化内部员工应遵守《员工守则》以及《中国石化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管理
(一)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报送《登记表》。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登记表》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6.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7.前述第 1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8.其他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二)各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对外报送资料时,若该资料涉及中国石化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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