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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达医疗: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6-01-06 17:53:4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六年一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6-01-01-01
致: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13 时 30 分在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 89 号星荟
中心 1 座 8 楼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6 年 1 月 6 日至 2026 年 1 月 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6,155,69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499%,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7,819,3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6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36,3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80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36,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保留小数点后 8 位情况下为 0.000000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4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336,3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3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5,321,3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52%;反对:784,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7%;弃权:4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2,025,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4%;反对:677,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弃权:3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24,7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634%;反对:67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75%;弃权:3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1%。
关联股东刘辉、朱文怡、胡震宁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6 名非独立董事。
3.01 《张诚栩》
表决结果:
同意:203,765,25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0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45,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251%。
3.02 《刘辉》
表决结果:

同意:203,691,29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4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71,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379%。
3.03 《胡震宁》
表决结果:
同意:203,65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7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36,9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182%。
3.04 《陈默》
表决结果:
同意:203,589,80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70,4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205%。
3.05 《赵斌》
表决结果:
同意:203,678,6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59,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863%。
3.06 《姚沈杰》
表决结果:
同意:203,588,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4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69,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076%。
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4 名独立董事。
4.01 《王晶晶》
表决结果:
同意:203,604,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2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85,2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973%。
4.02 《金盈》
表决结果:
同意:203,603,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1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783,9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820%。
4.03 《CHAN HWANG TONG(曾繁忠)》
表决结果:
同意:203,682,35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63,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306%。
4.04 《朱明伟》
表决结果:
同意:203,695,46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76,1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87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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