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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力鼎光电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31 17:16:32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6-003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12月31日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4.40万股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68元/股
根据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64.4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给10名激励对象,并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12月31日,授予价格为8.68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后,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等必要程序,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2
月13日、2025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2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前述股东大会召开完毕后,公司立即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确定2025年2月28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278名激励对象授予358.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4、在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后办理激励对象出资缴款的过程中,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本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78人变更为272人,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358.25万股变更为356.80万股。公司已于2025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力鼎光电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5、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了调整预留权益授予价格为8.68元/股,及本次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能授予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公司确定的预留权益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所述,预留权益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万股,本次实际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为64.40万股。除前述授予数量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本次剩余尚未明确授予对象的5.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四)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12月31日
2、授予数量:64.40万股
3、授予人数:10人
4、授予价格:8.68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权益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保持一致为9.29元/股,鉴于本次授权前,公司实施了两次利润分配方案:2024年度利润分配:每股现金分红0.31元;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每股现金分红0.30元,因此,对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为8.6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同步披露的《力鼎光电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价格的公告》。
5、预留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情况: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 占公司目前总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64.40 92.00% 0.16%
激励的其他人员(10人)
合计 64.40 92.00% 0.1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预留权益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慎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参与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也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授予的64.4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1,380.09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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