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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国投中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30 21:21:12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
应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
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或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企业文
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
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解答投资者、新闻媒体等机构和个人咨询时,态度
要热情有礼貌,回答问题要谨慎。回答问题要以公司所有已对外披露材料内容为依据,不得超出公司对外已披露材料的内容。对暂时不能解答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待请示有关部门或领导解决后,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进行回复。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因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应提前与公司预约确认时间。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活动,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只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
书可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
第二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
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定期由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
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
疑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改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此外应当包括公司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 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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