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30 19:22:2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相关工作,强化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与内部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审核、披露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年报相关职责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勤勉、审慎原则,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年审会计师协商确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应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审会计师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度审计工作进度并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年审会计师提交定稿的财务报告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并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并披露。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
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应当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及建议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及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 年 12 月修订)》同时废止。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