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30 19:22:2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所有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主体,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应遵守下列核心原则:
(一) 重大信息报告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内幕信息。
(三)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
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件或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主体,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事项。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
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因职务关系能够接触或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主动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提交相关信息及资料,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隐瞒、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误导性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与报告标准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日常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即时报告;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破产、清算等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应持续报告进展。
其他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除委托理财外)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日常交易”,是指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与关联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人。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三)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报告。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上;
(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 1000 万元以上;
(四)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达 500 万元以上;
(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八)决定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十一) 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