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投资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2-30 18:43:44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 27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不同资产形式,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含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一)股权投资,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公司、增资(增持)、兼并收购等投资行为。
(二)固定资产投资,指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而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完成产业升级进行的长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新(扩)建工程、增容性技术改造、投资性固定资产购置及风电场改造升级等投资行为。
第四条 金融投资(包含证券投资、保险投资、期货、银行理财产品
以及金融衍生品等)、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通过基金对外投资、非增容性技术改造项目、日常经营需要的固定资产购建、装修、修缮与无形资产等的购买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属单位没有投资决策权,应根据公司有关授权实施投资活
动。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符合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政策投向,全面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实现规范运作。
第七条 战略引领。坚持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引领,聚焦主责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结构调整、改革改组及国有资本布局优化方向,有利于促进企业主业产业链培育和延伸发展。
第八条 效益优先。注重投资质量和效益,以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全面维护股东利益。
第九条 规模适度。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和融资能力,合理确定投资结构及规模,坚持量力而行。
第十条 风险可控。本着科学决策、风险控制原则,充分开展投资论证,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决策,保障资金运营安全、项目收益合理。
第十一条 清单管控。 严格执行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动态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须按要求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三章 投资管理机构、权限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事项清单对投资事项进行前置研究讨论。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在《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规定及有关授权权限范围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为本办法所规定投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和公司相关规定,在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包括参与项目论证评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应业务归口管理、资金监管、合规和风险管控、项目退出管理,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下属单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开展投资机会研究并向公司提交方案或建议; 负责其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实施及投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投资项目中期评估、后评价报告等。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资金拨付需严格执行公司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经办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开展资金拨付条件的审核工作,保证付款内容及原始凭据真实合理、合法合规、完整齐备。
第四章 投资计划和预算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应包含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总投资规模、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构成;
(三)投资结构分析,主业、非主业投资占比;
(四)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构成、实施进度、实施年限、投资收益预期等)。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报、调整程序:
(一) 有投资计划的下属单位应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本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由公司战略发展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初议及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每年度中期可根据实际调整一次。
(二) 公司战略发展部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月度监管,投资主体应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定期向公司战略发展部上报其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各下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战略发展部或下属单位在本办法职责范围内搜集、筛选、调研投资项目,并进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的初步分析论证及风险评估后,提出立项意见或建议,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投资项目的立项意见或建议中应明确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所提交材料一般应包含项目及合作方、被投资方(若有)的基本情况介绍、资金筹措方案、初步可行性分析及风险评估等。公司可聘请
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论证或进行独立评估论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决策依据
公司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对项目进行具体深入调研论证,完成投资决策所需的各项依据。投资决策依据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合作方、被投资方(若有)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分析;
(三)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方案;
(四)项目投资论证材料,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中介机构或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等(视项目而定);
(五)项目风险分析和防控措施;
(六)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契约文件及已基本达成共识的合作协议、章程等文件草案;
(七)已获得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批复、支持性意见、审批文件等(若有)。
第二十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
项目论证可行后,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提交项目投资方案,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其中,下属单位有关投资事项的提案经战略发展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战略发展部形成提案,提交公司审议。
第六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实施
(一)投资项目经审批通过后,由投资主体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并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和投资效益负责,定期上报项目投资进度。公司对下属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二)投资主体应积极关注项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向公司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困难及解决方案。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及时协调处置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应加强对各风险点的监控,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评估项目可行性或编制调整方案,并按原投资决策流程重新决策:
(一)因项目条件、技术方案、造价等发生重大变化,预计需调增投资概(估)算或预期投资收益降低;
(二)因政策调整、投资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推进或继续推进将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资产负债率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四)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五)因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公司利益;
(六)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中止投资计划;
(七)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一)投资主体应根据国资监管、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做好投资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
(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中期评估或后评价工作,形成专项报告。通过中期评估或后评价,完善公司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三)公司可将中期评估或后评价结果纳入各下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转让的投资项目,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根据项目实际经营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并以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拟定转让方案,提交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措施,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决策管理,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投资实施主体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及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风电场改造升级”为符合国家能源局《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规定的风电场改造升级。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闽东电力〔2021〕2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