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蘅东光: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5-12-26 19:45:13

证券简称:蘅东光 证券代码:920045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ast Point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68区留仙三路 2号鸿辉工业区 4号厂
房 101、501)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锐发贸易、持股 10%以上股东锐创实业、实际控制人陈建伟
“1、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企业/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企业/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包括本企业/本人在公司本次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6、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8、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持股 10%以上股东蕾果咨询、蓓蕾咨询
“1、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包括本企业在公司本次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董事长陈建伟、总经理贺莉
“1、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公司本次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
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时任持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苏建平、刘光美、邓深怡、贺莉、金鑫、陈丽萍
“1、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公司本次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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