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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26 18:34:28

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3 号楼
青岛上实中心 1401、1402、1403 单元
邮编:266071
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32)6869-5010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信视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
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贵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向本所
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
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
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贵公司或其他方出具
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
区香港东路 88 号海信国际中心 A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贵公司董事长于芝涛先生现场主持本次股东会。
5.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5,596,64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80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9,747,20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652%。
3. 根据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 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贵公司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9,783,873股,其中419,392,3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378,627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1;12,90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203,099,11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6%;378,62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1%;12,90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9,783,873股,其中380,178,3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53%;39,594,54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1%;11,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163,885,0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369%;39,594,54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577%;11,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25,343,845股,其中824,974,4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358,42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11,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25,343,845股,其中790,050,39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38%;35,285,44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52%;8,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四、结论意见
1 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下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周 舫
执业律师:
刘 沣 鲁
执业律师:
张 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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