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股份: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23 22:01:58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证券代码:002571 公告编号:2025-074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5 年 10 月 15 日,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股
份”、“公司”)与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兵新建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2025 年 12 月 23日,德力股份和新疆兵新建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2025 年 12 月 23 日,德力股份与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况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即不超过 117,585,200 股(含本数),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8,541.66万元(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为准。
本次发行对象为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元航空”)。2025年 12 月 23 日,公司与翼元航空签署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二)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所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且该等事项已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此项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 183 号(7 门)
法定代表人 王天重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5 年 12 月 2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4MAK303A32U
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民用航空器维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
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
租赁;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模具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
材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卫星通信服务;卫星导航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
经营范围 统集成;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
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专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光通信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
械电气设备销售;增材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
信终端销售;导航终端制造;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卫星遥感应用系
统集成;电子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
机器人的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财务数据
翼元航空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2024 年末
总资产 -
归母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归母净利润 -
注:翼元航空成立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无 2024 年度/2024 年末财务数据。
(三)翼元航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四)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说明
翼元航空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公司本次拟向翼元航空发行不超过 117,585,200 股(含本数),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8,541.66 万元(含本数)。
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为 7.5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而调整本次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的,则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后 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后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则 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息/现金分红,N 为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认购对象翼元航空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签订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二)乙方认购的股份情况
1、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8,541.66 万元,发行价格为 7.53 元/股,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17,585,20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
2、若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甲方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标的股份。如包括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在内的监管机构要求甲方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则甲方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定价及支付方式、锁定期、滚存利润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发行对象为乙方,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份。
2、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 7.53 元/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认购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现金分红后 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后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则 P1=(P0-D)/(1+N)。
3、锁定期:乙方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法律法规对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前述锁定期内,乙方由于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股份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如上述锁定期安排与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最低要求不相符,乙方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4、乙方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认购款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甲方将向乙方发出缴纳通知,乙方应在收到缴款通知后,按照缴款通知的要求将认购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甲方在缴款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指定的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在乙方按约定支付认购款后,甲方按规定将乙方认购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本协议约定之种类和数额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6、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四)资金来源
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为其自筹合法资金(含自有资金、借贷资金),乙方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及其出资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乙方不得接受甲方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乙方的出资人之间不包含任何分级收益、杠杆融资等结构化安排。
2、乙方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