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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23 18:31:46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5-073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议案》,通知内容详见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7)。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2201-02 单元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ALEXANDER LIU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364 人,代表股份93,900,4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10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61 人,代表股份 1,312,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8%。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4 人,代表股份 92,588,61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350%。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360 人,代表股份 1,311,87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845,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反对 43,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弃权 10,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7,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88%;反对 43,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35%;弃权 10,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847,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2%;反对 42,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弃权 11,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8,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32%;反对 42,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40%;弃权 11,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3,847,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4%;反对 40,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弃权 12,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8,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84%;反对 40,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25%;弃权 12,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841,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5%;反对 40,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弃权 1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3,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92%;反对 40,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25%;弃权 1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82%。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844,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9%;反对 44,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2%;弃权 12,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5,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54%;反对 44,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56%;弃权 12,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1%。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3,838,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3%;反对 43,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18,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0,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91%;反对 43,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46%;弃权 18,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63%。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3,835,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反对 45,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弃权 18,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7,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719%;反对 45,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07%;弃权 18,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3%。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3,839,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5%;反对 42,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
弃权 18,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0,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158%;反对 42,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68%;弃权 18,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3%。
2.08《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843,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 43,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弃权 12,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5,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40%;反对 43,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59%;弃权 12,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0%。
2.0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846,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5%;反对 40,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弃权 12,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8,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874%;反对 40,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25%;弃权 12,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0%。
2.1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839,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5%;反对 40,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弃权 20,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0,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158%;反对 40,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25%;弃权 20,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牛璐、陈思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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