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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12-18 16:47:47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说明会和业绩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及其他。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分析研究:监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学习把握;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及相关的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的密切跟踪;
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上报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危机处理:当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致使公司面临股票交易异动,或媒体、投资者质询等情况时,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建议并在经批准后积极组织实施;
4、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5、定期报告:包括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公告、寄送工作;
6、筹备会议: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材料的准备;
7、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8、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9、横向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0、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公司子分公司主要领导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在知悉规定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以便其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3、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分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活动时,还可作专题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后、或者有对外已披露的融资计划实施或认为必要时,可举行投资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的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对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或安排参观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者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九条 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活动结束,公司应当立即启动事后复核程序。
公司应认真检查定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
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复核程序中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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