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2-15 19:46:41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明确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
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和《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
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
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董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表决、决议及信息披露等事项需同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规则未明确的,参照《香港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对董事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董事会委任新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名额,该被委任的董事的任期仅至公司在其获委任后的首个年度股东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公司每连续二十四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而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公司可以增选董事,不受该二分之一的限制。连选连任的董事不视为本款所规定的更换或增选的董事。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
并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六条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会并就其任职资格向股东
会报告。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职务,切实
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1)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董事或其他董事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董事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2)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3)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由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
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 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第十四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应当在
股东会委任继任董事后方能生效;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七条 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费、退休金
和退职补偿)都由股东会全权决定。
股东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公司的贡献。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 1 名。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1.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或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 /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
收入 / 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分别超过 1000 万元 / 100 万元,或交易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2. 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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