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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2-15 18:20:59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
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价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
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1/2以上委员须为公
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
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
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三)制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使条件等进行审查;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
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委员会拟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
股东会批准,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
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
年度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并按
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
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
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
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
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
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
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方式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如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证券投资部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经会议
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
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委员会委员
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四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关系的委员在委员
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但委员
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
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包含有关系
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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