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5 16:56:19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与
核算,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杜绝损失和浪费,合理确认、计量费用与成本,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8 号-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该有形资产符合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即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条 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
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具体分类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办公及其他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
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发展战略部是公司及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公司固定资
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企业固定资产的购进、使用、维护、保管过程;监督企业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监督、规范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负责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综合审定。
第六条 固定资产实物原则上以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分工管理部门:
(一)房屋及建筑物、车辆和办公用等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负责固定资产造册、统计以及实物监管工作,负责对这些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进行业务鉴定。
(二)各企业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应按照专业性质指定专门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原则上生产用固定资产由负责生产管理的部门负责,对以上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统计以及实物监管工作,负责对以上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进行业务鉴定。
第七条 公司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对所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使用需求
进行审核,对使用状态进行业务鉴定。
第八条 公司及企业财务部是公司及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处
理,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设备的保管、维护、使用工作。要明确设备
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十条 公司及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通过外购、自行建造(包括改建和扩建)、置换、
投资者投入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增置固定资产应列入年度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其中:农业分公
司当年自行增置的固定资产不能超过分公司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来源”总额,并在“固定资产投资来源总额”内安排年度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
农业分公司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来源构成:一是上年固定资产投资来源节余;二是按当年现金流节余与当年非付现成本(折旧、摊销、减值等)孰低额;三是分公司上年度实现超利,公司视情况给予适当返还。
第十二条 公司及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应根据采购规模、市场情况和资产特点,按照公
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及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规
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企业使用非货币性资产置换固定资产,应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确定合
理对价,避免资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及企业应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进行验收,确保增置的固定资产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计划的使用要求和合同的其他有关内容。
外购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投资建造的固定资产的验收应按照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中有关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
验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及有关部门一同进行,并向财务部提交所需凭据。
第十六条 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有关部门投入使用;需要安
装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到货后经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装调试,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第二次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具有权属证明的固定资产,取得时必须有合法的权属证书。需要办理权
属登记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权属关系手续及相关材料,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要交由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建立登记簿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编制固定资
产目录,记录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种类、所在地点、使用部门、责任人、数量、账面价值、使用年限、损耗等内容。
企业应指定某个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统一形式制作固定资产标签或标牌等,粘贴或置于资产规定位置或醒目处。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于取得固定资产及验收凭据等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固定资产
台账,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单项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使用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运转、维修、改造、折旧、盘点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制定操作规程,并组织和加强操作人员培训,避免因
操作不当导致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或发生生产事故,造成损失。特殊设备的操作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许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定期检验的,使用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提醒并办理向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对负责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检验,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拟订固定资产维修计划,明确维修项目、资金支出
额度及时间和进度安排。
固定资产维修按照下列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简单维护,可以由操作人员或公司及企业内部技术人员完成;
(二)尚在保修期内的固定资产,一旦发生故障,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维修或退换;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须由公司及企业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必要时聘请外部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完成。固定资产大修结束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能再次投入运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企业固定资产维修、大修理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发展战略部会同
行业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公司及企业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均应建立固定资产维修记录,及时、完整地
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维修活动。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定期核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企业应定期评估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技术先进性,及时推进固定资产
的更新改造,提高固定资产的生产效能。评估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需要实施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方案,提交管理部门审核。企业须向公司提交书
面申请,由公司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企业接到公司书面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固定资产盘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企业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盘点固定资产,做到固定资产账目、
卡片和实物核对相符,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毁损。
第二十七条 分、子公司财务部制定固定资产盘点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审核
确认后组成盘点小组,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盘点,盘点小组由财务部、审计部、发展计划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公司总部由财务部制定盘点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审核确认后组成盘点小组,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盘点,盘点小组由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发展战略部、审计部共同组成。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盘点过程中发现的闲置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应提请专业技术人员对资
产状况进行评估和测试,以准确判定资产价值,避免以次充好。
第二十九条 盘点结束后,盘点人员应编制盘点报告,综合说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待报废、资产调拨及保管人变更等情况。盘点报告由财务部、审计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核准并存档。企业固定资产盘点涉及盘盈、盘亏或报废的,须将盘点报告提交公司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逐级核准。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或企业财务部根据经核准的盘点报告,对盘盈、盘亏和报废的固定资产
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报废应分析原因,分清
责任,妥善处理。对于有账无物、账实不符等问题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出售、投资转出或置换、非货币资
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中对
资产处置权限的规定,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核准。公司及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企业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由发展战略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财务部审核后,提交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核准,并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企业接到公司书面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子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应在取得公司批复意见后,方可按其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公司总部处置固定资产应由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和评估,由发展战略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议案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程序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应予正常报废的,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审核后,报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总经理逐级核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应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
可回收残值、预计处置价格等,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报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总经理逐核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采用出售、投资转出及置换方式处置固定资产须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
报告,以确定合理的出售或转让价格。
第三十七条 出租、抵押固定资产必须签订合同,对出租、抵押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一)出租资产,公司及企业应按照集体决策、公开出租、市场定价、成本效益原则,综合考量固定成本、市场供求、闲置成本、租赁关系稳定性、资产安全等因素确定。其中:对于重大资产出租事项,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外聘评估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挂牌等程序;对于一般资产出租事项,应考量固定成本、闲置成本等因素,采取公开方式,以利益最大化为导向,与承租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