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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5 16:39:43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份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国统股份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国统股份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国统股份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国统股份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所有成员均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国统股份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国统股份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国统股份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国统股份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委员辞任董事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除前述情形外,委员辞任董事职务的,自国统股份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七条 国统股份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国统股份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国统股份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国统股份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建议;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国统股份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国统股份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国统股份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国统股份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国统股份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国统股份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国统股份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
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
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国统股份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国统股份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国统股份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国统股份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国统股份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国统股份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国统股份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国统股份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国统股份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国统股份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国统股份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国统股份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国统股份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国统股份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国统股份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认定情况
(如有);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国统股份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国统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国统股份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国统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国统股份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国统股份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日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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