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智航: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2 21:05:54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要求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上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并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款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做好登记和管理,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需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做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
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报告和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公司披露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须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披露;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须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七)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报送和披露的定期报告应按以下规定和要求执
行:
(一)公司应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二)年度报告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