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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2 20:57:4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督查是指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对企业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咨询,对公司决策、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和意见,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审计督查机构和审计督查人员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执行机构。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审计业务方面,直接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并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深圳市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支持配合审计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督查。审计部及审计督查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依据经营规模、生产管理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审计人员,确保审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满足履行审计职责需要。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督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督查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1、内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内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七条 审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财务收支、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财务预决算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财务规章制度情况和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参与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和计划的制订,并对其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发现其缺陷和漏洞,分析造成偏差和失误的原因,揭示潜在的风险;
(八)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济管理以及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为公司管理层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和依据;
(九)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建设项目预(决)算进行审计。在内部审计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具备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大修理项目以及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二)对公司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按照授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四)负责公司审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任务的分解、下达以及审计督查结果的汇总、反馈;
(十五)为被审计督查部门提供咨询、建议、协调等保证与服务;
(十六)与审计督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报送资料权

根据审计督查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生产经营的有关资料、文件。
(二)决策建议权
有权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组织召开与审计督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一般建议权
有权就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即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就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建议予以表扬和奖励。
(四)检查权
有权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有权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调查取证权
有权对与审计督查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调取证明材料。
(六)临时控制措施建议权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批准,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性强制手段,即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处理、处罚权
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授权,对违法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给予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行为行使处理、处罚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督查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七)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九)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十一)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公司审计督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的,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公司审计,提供审计督察人员所需资料和数据,若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督查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进展,逐步制订和实行以下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及办法:
(一)重要财务经济活动和重点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三)管理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实施细则;
(四)舞弊审计实施细则;
(五)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六)审计文书及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建立内部审计督导制度和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奖惩的内部激励约束制度,以充分调动内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和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督查主要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运营部门工作以及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问题较多的单位或部门等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督查工作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审计督查工作计划,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审计计划及权力机构的授权,编制审计项目工作方案,确定审计时间;
(三)在审计前 3—7 天,向被审计督查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督查)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督查单位或部门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准备工作。特殊审计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通知书。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四)组织实施审计、督查。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督查记录,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分析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对审计、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向被审计督查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改进建议,并根据情况向权力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交督查情况通报;
(五)审计督查终结,提出审计、督查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督查报告的书面意见后,草拟意见书(或管理建议书)或决定,连同报告、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长审批;
(六)向被审计督查单位发送经公司会议或董事长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批转审计报告;
(七)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督查意见和建议、执行审计督查决定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后续审计督查。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不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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