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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岩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2 20:18:32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标准及内部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同时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一: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暂 缓 或 豁 免 □暂缓 □豁免
披 露 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 否 已 填 报 相 关 知 情 人
信 息 披 露 暂 □是□否 是 否 已作书 □是□否
缓 或豁免事项 面保密承诺
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二: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事项:
序 知情人姓 身份证号码或统 所属单 职务/ 与公司 知情信 知情信 知情信息
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 知情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名/名称 一社会信用代码 位/部门 岗位 关系 息时间 息方式 所处阶段
1
2
3
4
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说明事项: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 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作为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存档;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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