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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2 18:14:59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7
第三节 股份转让......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9
第一节 股 东......9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2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15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7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18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1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4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24
第二节 董事会......28
第三节 独立董事......32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5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7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3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3
第一节 通知......43
第二节 公告......44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5
第十章 修改章程......47
第十一章 附 则......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宁波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设股份公司承继。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316800928L。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Ningbo Ronbay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 39 号。邮政编码:3154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714,725,470 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锂电池材料、锂电池及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动力电池的研发及制造;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宁波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
1 上海容百新能源投资企业 12,900.00 37.5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
(有限合伙)
2 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管理 880.00 2.56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有限公司
3 王顺林 1,931.08 5.6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4 上海丰舆商务咨询合伙企 921.65 2.68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业(有限合伙)
5 遵义通盛耀富投资中心(有 709.29 2.06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限合伙)
6 共青城容诚投资管理合伙 1,767.53 5.1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企业(有限合伙)
7 共青城容科投资管理合伙 312.93 0.91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企业(有限合伙)
8 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发展 1,395.78 4.06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有限公司
9 北京容百新能源科技投资 824.03 2.4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管理有限公司
10 台州通盛锂能股权投资合 1,753.75 5.1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上海欧擎富溢投资合伙企 876.88 2.55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业(有限合伙)
12 共青城容光投资管理合伙 46.90 0.1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企业(有限合伙)
13 深圳市宏利五号创新投资 373.87 1.09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 共青城五岳鸿盛投资合伙 373.87 1.09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企业(有限合伙)
15 湖州煜通股权投资合伙企 246.75 0.72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业(有限合伙)
16 湖州赟通股权投资合伙企 104.68 0.30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业(有限合伙)
17 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 366.39 1.07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
18 CASREV Fund II-USD L.P. 366.39 1.07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19 罗祁峰 14.95 0.0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20 上海哥林企业管理合伙企 1,624.61 4.72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业(有限合伙)
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产业
21 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495.46 4.35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伙)
22 湖州海煜股权投资合伙企 2,639.49 7.67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业(有限合伙)
23 遵义容百新能源投资中心 747.73 2.17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有限合伙)
长江经济带(湖北)产业并
24 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373.87 1.09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伙)
深圳南山架桥卓越智能装
25 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86.94 0.5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伙)
26 深圳市翼飞投资有限公司 186.94 0.5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27 景德镇安鹏行远产业创业 373.87 1.09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金浦临港智能科技股
28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600.00 1.74 净资产折股 2018 年 3 月 9 日
合伙)
合 计 34,395.62 100.00
第十八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714,725,47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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