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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2 17:54:42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之外,公司应当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文件,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
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
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情形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的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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