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1 19:28:15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价值最大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涉及公司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主要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减少因商品价格的波动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保证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四)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期货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事宜决策,主要成员包括:分管套期保值业务副总经理、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即与套期保值品种相关业务部门、套期保值交易负责人、套期保值交易员等)、套期保值管理小组(即财务部、证券投资部、审计部等)。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公司分管期货业务副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期现套保决策会议;
(三)负责批准授权范围内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监督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对交易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评估;
(五)对存在严重风险或风险事件处置不当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处理。
第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套期保值计划;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经纪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八)对存在严重风险或风险事件处置不当时,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处理。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条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现货库存,以及交割时现货出入库情况。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以及资金申请、调度及增加品种的批复。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三条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授权包括交易授权和交易资金拨付授权。授权由总经理决定,但须保证交易授权和资金拨付授权相互独立,交易权必须与资金拨付权分离。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在取得书面授权后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八条 如因故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保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该立即启动止损机制;若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期货交易部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
(二)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会对套期保值的正常进行造成影响;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交易部经理,期货交易部经理下达相应的指令,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处理后仍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处罚政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同时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授权的期货交易部相关操作人员发生变动后,应立即更改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密码。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员定期向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与期货交易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
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公司对期货业务会计核算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四条 若遇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由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公司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十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控制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