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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11 19:27:43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 2025-059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
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公司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
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同时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
规定不再适用。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勤勉尽责履行监督
职能,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根据上述调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由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和李永东等 191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40000148941720L。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人提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励;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2) 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
修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 年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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